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医风采 | 弘德网周末阅读
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医风采 | 弘德网周末阅读

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医风采 | 弘德网周末阅读

2023-08-19 12:08:53

本文转自公众号:法医人春秋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1952年-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开办了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史称“老黄浦三期”,80年代复建后又举办了“新三期”法医培训班),共计培养法医专业人才近400人,这些学员结业后分配到全国各地公、检、法机关从事法医工作,多数成为了该地区法医工作的开创者、奠基人,构成了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法医的主体。


其中1955年9月至1956年9月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人员最多,包括赵海波、黄环英、庄明洁、高随捷、陈东才、陈仲芝、张泰运、贾明春、张兴满、乌国庆、贾玉文、刘少聪、孔令义、黄本欢、黄循锐、谢其天、高富愿、吴亚标、张伟纳、潘文、曾金文、曾炳才、刘培善、邓浩、张友之、邱金才、赵广成、黄东森、叶开禄、黄培等,该期学员198人。



图片

(彭成清摄于法医专业训练班前,该教学楼现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行政楼)


当时研究所所长为彭成清,业务副所长张颐昌为开办训练班倾注了大量心血


图片

(当时的所长彭成清,副所长张颐昌、王建之)


训练班非常管理严格,前期为医学基础课,主讲教师为上医、二医、浙医的教授,如人体解剖课主讲为徐宝彝、乔龙。后期为法医专业课,当时主讲老师均为资深法医专家,如张颐昌、赵宪章、蒋培祖、陈履告等,冯兰松、康成、肖远渤、沈大路、翟建安、陈世贤、沈永桢、李明等参与教学。


图片
(当时自编的培训教材)


曾是一张张雄姿英发的脸庞,曾是一双双青春无悔的眼睛,无论兴趣使然,还是国家安排,从此注定与法医事业长相厮守。该期学员毕业后大部分分配到公安机关,犹如星星火种,遍布全国,后大都成为全国各地颇有建树的法医学专家。他们是新中国法医学实践的实际推动者,掘井栽树,为后人开路,并构成了上世纪60-80年代法医的中坚力量。


图片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代法医,他们普遍拥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奉献精神,以服从国家需要为使命,把自己的青春与汗水洒在全国各地的法医岗位上,构筑起了维护人民安全、社会公正的重要技术力量。他们具有严谨求实的作风,往往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初检之误,皆源于历试之浅”鞭策自己。他们具有持之以恒的精神,数十年如一日,默默把论文书写在服务国家与人民的鉴定实践中。为了不让他们的功绩随时间而湮没,为了让他们的经验传诸后人,也为了让世人知晓他们所作出的贡献,笔者追寻前辈的足迹,整理、记录他们的一些事迹。


图片

   赵海波,男,1935年6月生,辽宁抚顺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先后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任法医;1959年任中央民警干校法医学教师;1965年调公安部三局技术处任法医;1973年调公安部126所(1984年更名为公安部二所,1996年更名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任法医、副所长;1990年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副校长、主任法医师,专业技术一级警监,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兼任中国法医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赵海波办案经验丰富、逻辑思维缜密,公安业务水平过硬,曾被公安部评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和涉外案件,曾参与“马王堆古尸”研究工作,并多次获公安部科技进步二、三等奖。
  

图片

   乌国庆,男,1936年12月生,内蒙古人。1956年结业于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其后又于1959年毕业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生班。乌国庆是新中国建立之初培养的刑侦技术专家,历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大要案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公安部首席特邀刑侦专家,国家处置爆炸恐怖袭击事件咨询组专家。被誉为“中国当代的福尔摩斯”。曾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光荣称号;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二级英雄模范”,先后多次荣立一、二、三等功,并荣获公安科学技术突出贡献提名奖。 被人事部评为“全国优秀专业人才”。入选“最美奋斗者”名单。 


图片

   黄环英,女,1935年生,广东省梅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训练班结业后分配到山西省公安厅工作,历任法医、副科长、科长、主任法医师、副厅长,兼任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1987年被全国妇联评为为“三八红旗手”。曾任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六届、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第六届山西省纪律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七届、第八届山西省政协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在法医办案和科研上有突出成绩,曾多次立功受奖。
   

图片

   贾玉文,男,1936年9月生,辽宁锦西市人。1956年结业于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又于1959年毕业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生班。1960年秋,随研究所迁往沈阳并入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中国刑警学院前身),长期从事文件检验教学与鉴定工作。曾任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文件检验专业教授、教研室主任、系主任,专业技术一级警监,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刑事技术协会理事兼文件检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警察学会刑事现场统计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防伪协会副会长。曾荣获公安部优秀教材一等奖、二等奖,辽宁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曾两次评为沈阳市优秀教师;1992年被国家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1994年荣获公安部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主编或参编《文件检验学》《文件检验学导论》《笔迹检验》《文件检验图谱》等教材、著作30多部,发表科研论文30多篇。


   庄明洁,男,1937年生,广东普宁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训练班结业后在北京市公安局任法医,后任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1985年调北京人民警察学院任刑事技术研究室主任,教授;曾兼任中国法医学会理事,北京物证技术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曾被评为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出版专著《谋杀案件的识别》,曾多次立功、受奖。


   高随捷,男,1935年1月出生,广东揭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在华东政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检案工作。曾任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原犯罪学系)法医学教授、党总支书记、副系主任、司法鉴定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医学会理事,法医损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医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院、市、部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获上海市优秀教学成果优秀奖,教卫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陈东才,男,1937年生,广东五华人。1956年结业于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曾任福建省公安厅刑事侦察技术科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主任法医师,兼任中国法医学会常务理事。1980年获公安部授予二级英雄模范称号。1987年合作进行"四种常见毒蛇咬伤致死法医学鉴定的研究",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获1990年度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陈仲芝,女,1935年生,广东汕头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被评为“广东省职工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公安战线二等功臣”、“优秀共产党员”,并当选为中国政协广东省第五届、第六届代表、全国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广东省代表。1986年2月3日人民日报专门刊出专栏“在特殊的岗位上作出贡献—记广东省公安厅法医陈仲芝”,详细报道了陈仲芝在法医岗位上作出的功绩。


   贾明春,男,1935年生,辽宁省辽阳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在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任法医,1984年调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从事法医学研究、检案工作。曾任公安部二所法医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常务理事。曾主持和参加许多重大疑难案件的检验与复核工作,包括中央交办的重大案件、涉外案件的鉴定工作。


   张兴满,男,1935年生,辽宁省沈阳市人。1956年结业于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后调公安部沈阳民警干校从事法医教学工作,1970-1980年在辽宁省抚顺市和阜新市公安局任法医,1980年调中国刑警学院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曾任中国刑警学院法医学系主任,教授,兼任中国法医学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委员。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法医人才,并参与了大量现案检验鉴定工作,在法医物证检验技术上有较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主编、参编《法医学教材》、《法医物证检验》、《法医学简明教程》等著作多部,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刘少聪,男,1936年9月生,广东兴宁人。1956年结业于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1959年毕业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研究生班痕迹专业,同年留所工作。1960年随研究所北迁并入公安部人民警察干校(现更名为中国刑警学院)从事刑事技术教学工作,曾任中国刑警学院痕迹检验系副主任兼手印教研室主任。1991年调海南省公安厅工作,任海南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所长兼科技处处长,专业技术一级警监。兼中国刑事现场统计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事技术协会理事,海南省警察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199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孔令义,男,1934年生,辽宁沈阳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学研究所第三期法医训练班结业后先后在甘肃省公安厅、定西地区公安处任法医,承办了大量法医检验鉴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84年调河南省洛阳医专(现更名为河南科技大学医学院)工作,先后任法医专业副主任、法医学系主任,是河南科技大学法医专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法医专科毕业生及在职法医学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


   高富愿,男,1934年生,广东省揭西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学研究所第三期法医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北京市检察院任法医,1958年调北京市公安局任法医,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生物物证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医学会理事、中国法医学会物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在第一线从事法医工作,承办过大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和复核工作,多次立功受奖,被评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北京市特级劳动模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张泰运,男,1928年生,广东省揭西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后调上海市公安局刑侦处从事法医工作直至退休。曾兼任中国法医学杂志编委、上海法医学会理事。长期在一线从事法医工作,承办过大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和复核工作。1959年张泰运作为检察院代表出席上海市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1989年张泰运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劳模)。


   黄本欢,男,1934年生,广东普宁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湖南省公安厅从事法医工作,历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处、刑侦处法医、技术科长、刑侦处副处长、刑科所副所长、公安科研所副所长,主任法医师,兼任中国法医学会理事、湖南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和参与大量特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的研究、检验鉴定和复核工作,是湖南省公安系统法医工作的带头人。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出席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立三等功和嘉奖各1次。


   黄循锐,男,1933年生,海南省文昌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学研究所第三期法医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河北省唐山地区公安处从事法医工作,历任法医、副处长、唐山市公安局刑科所所长,主任法医师,兼任中国医科大学教授、唐山市政协委员、唐山市侨联副主席等职,被收录《海南文昌县志》。


   谢其天,男,1938年3月生,广东南海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到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处从事法医工作直至退休,曾任四川省公安厅副厅级侦查员。长期在一线从事法医检验工作,承办过大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检验,如1979年成都市公共汽车大爆炸案、1988年重庆特大空难案等。


   吴亚标,男,1933年生,广东省人。1956年结业于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留在司法部法医研究所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60年研究所北迁后调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从事法医工作,直至退休。曾任鞍山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室主任,主任法医师,兼辽宁省法医学会理事。曾获“公安部三等功、省先进工作者、市劳模”等荣誉称号。长期在一线从事法医检验和科研教学工作,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主编《法医物证检验》,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张伟纳,男,1932年5月出生,广东汕头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江西省公安厅任法医,曾任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曾参与”方志敏遗骨鉴定案”并守护遗骨长达20年。参加全国公安系统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汉族男性长骨推算身高的研究",1983年获公安部科研成果一等奖。


   潘文,男,蒙古族,1935年生,辽宁省朝阳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工作,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室主任,副所长,副主任法医师,兼任中国法医学会理事。曾参加了公安部统一组织的《中国人尸温与死亡时间的关系研究》和《关于头面部钝器损伤的研究》两项课题,具体负责组织新疆课题组参与上述研究。


   曾金文,男,1934年4月生,广东省龙川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山东省公安厅从事法医工作,1972年2月调山东省济宁地区公安处从事法医工作,1974年4月调回山东省公安厅继续从事法医工作,1984年4月调山东公安专科学校任教师。曾任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主任,教授,兼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顾问,山东省法医学鉴定所所长,山东省刑事科学学会理事。其利用耻骨联合面变化特点推测年龄,获公安部科技进步四等奖,《防尸臭口罩》获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其参与的利用长骨推测身高的研究,获公安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958年获山东省省级机关先进青年积极分子称号,1964年获山东省公安厅“五好”干部称号,1986年荣立三等功一次。1986年、1989年两次获山东省优秀教师称号。


   曾炳才,男,1936年2月生,广东省龙川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从事法医工作,历任法医、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局长,石家庄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主任法医师,兼河北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会理事、石家庄法医学会理事、警察学会常务理事。完成了许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检验鉴定,多次被评为省、市先进工作者,石家庄市劳动模范,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二次,系河北省第七届人大代表。


   刘培善,男,1935年1月生,广东省龙川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技术科从事法医工作,历任法医室主任、技术科副科长、科长、刑侦处副处长,副主任法医师。长期在一线从事法医检验工作,承办过不少中外知名的重大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曾多次立功受奖。《北京晚报》曾专作专题报道:《为受害者伸冤—访市公安局法医刘培善》。


   邓浩,男,1936年9月生,广东省龙川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广东惠阳公安处工作,1959年2月调海南行政区公安局工作,先后任科员、副科长、副处长,1988年海南建省以后,任海南省公安厅刑侦处、科技处副处长,刑科所副所长,兼中国法医学会、广州法医学会、海南省警察学会理事,1990年4月海南省法医学会成立,邓浩当选为海南省法医学会第一任理事长。长期在公安部门从事刑事侦查、技术鉴定工作,参与侦破大量重特大案件。


   赵广成,男,1935年11月出生,辽宁省本溪市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从事法医工作。1960年调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任法医,曾任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主任法医师。先后完成了“用女性胸骨判定年龄的研究”、“QH-1型取痕器的研究”、“ABO式微量血痕的研究”、“用注塑法提取痕迹物证的研究”等课题,获得一项国家专利。两次荣获辽宁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荣立二等功一次,荣获辽宁省公安文明干警称号,荣获本溪市优秀党员,优秀知识分子等称号。


   叶开禄,男,1936年10月生,广东龙川县人。1956年结业于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先后在合浦专署、湛江专署公安处、湛江地区革委会公安处任办事员、科员、副科长、科长,湛江市公安局副局长,湛江市国家安全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书记,副主任法医师,副研究员,1993年被授予三级警监,系湛江市赤坎区第三届人大代表、中共湛江市第六届党代表、湛江市第八届政协委员,1993年、1996年曾荣立三等功各一次。
   张友之,男,1934年生,广东省揭阳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任法医,1971年调唐山市公安局任法医,历任技术科科长、刑科所副所长,主任法医师。长期在一线从事法医检验工作,承办过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黄东森,男,1935年生,广东龙川县人。1956年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第三期法医专业训练班结业后分配至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从事法医工作,曾任技术室副主任、侦察技术处副处长、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副县级侦察员、副主任法医师,兼任云南省解剖学会理事,中国法医学会第二届全国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曾荣立三等功一次。


   由于篇幅有限,加之资料收集有相当难度,尚有许多为新中国法医学事业默默奉献的第三期学员,在此不能一一提及,但他们的贡献同样不可磨灭。


   法医研究所为建国初期法医人才的培养居功至伟,而学员们在各自岗位上所作出的成就又足以让法医研究所为荣。他们长期战斗在一线,为死者言,为生者权,有效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他们有的著述等身,有的屡建功勋,但更多的人在平凡岗位上默默坚守。60多年弹指一挥,2万4千多日子一去不复返,他们年事已高,日渐凋零,而他们有许多精彩的故事、有诸多丰富的经验,融于一个个案例之中。


苏州河潮涨潮落,老大楼岿然不动,她见证了新中国法医事业的发展与低潮。今年恰逢“晋祠会议”召开40周年,也是法医研究所复建40周年,法医学科的高质量发展在路上。谨以此文献给新中国第一代法医及为培育新中国第一代法医而呕心沥血的法医研究所老前辈们!


相关商品推荐
法医病理学鉴定实用图谱
法医病理学鉴定实用图谱
法医病理学鉴定实用图谱
去购买
人体解剖彩色图谱(第3版/配增值)
人体解剖彩色图谱(第3版/配增值)
人体解剖彩色图谱(第3版/配增值)
去购买
复杂DNA图谱解释法医实践指导
复杂DNA图谱解释法医实践指导
复杂DNA图谱解释法医实践指导
去购买
弘德网图书城-法医专业实验室图书角解决方案
弘德网图书城-法医专业实验室图书角解决方案
弘德网图书城-法医专业实验室图书角解决方案
去购买
【公安内发书】刑事犯罪痕迹物证检验图谱大全:文件检验图谱
【公安内发书】刑事犯罪痕迹物证检验图谱大全:文件检验图谱
【公安内发书】刑事犯罪痕迹物证检验图谱大全:文件检验图谱
去购买
药物检验基础
药物检验基础
药物检验基础
去购买
笔迹识人——笔迹分析理论与实务探究
笔迹识人——笔迹分析理论与实务探究
笔迹识人——笔迹分析理论与实务探究
去购买
【公安内发书】命案现场心理痕迹分析
【公安内发书】命案现场心理痕迹分析
【公安内发书】命案现场心理痕迹分析
去购买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去购买
0评论
发表评论请 登录
您是不是忘了说点什么?
您的评论已经提交成功!